2007年6月14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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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离婚官司两重天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叶长杉 童超

  一对结婚23年的夫妻,他们的婚姻被法院宣告无效;而一对结婚4年的年轻夫妻想离婚,法院却不让离。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法官是怎么断这两起离婚官司的?
    
  结婚23年仍成不了“夫妻”
    温岭有对结婚23年的老夫妻,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女方江女士为此告上法院。温岭市人民法院近日判决宣告他们的婚姻关系无效。
    温岭松门镇的江女士和赵某是一对表兄妹,两人的母亲是同胞姐妹。1985年11月,在双方家长的撮合下,两人去领了结婚证。当年12月,江女士就生下一子。此后,江女士和赵某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两人为此分居。
    今年3月,江女士向温岭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她与赵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温岭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禁止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江女士与赵先生是姨表兄妹关系,具有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因此双方缔结的婚姻关系,依法应认定无效。
    日前,法院宣告江女士和赵先生的婚姻关系无效。
    法官说法:23年的婚姻关系一朝宣告无效,对这对“老夫妻”具有实际意义。温岭法院的法官介绍说,法院判决宣告他们的婚姻关系无效后,那么他们之间仅仅是同居关系而已。在这种情形下,他们的财产不具有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对婚姻和离婚任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属的保护权,他们的财产处理只能按照同居关系进行分割。
    而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与离婚的财产分割不同,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可由双方协议处理。原则上谁购买、使用、照顾和保管就归谁;如果是双方共同购买、使用、照顾和保管的,而且是不可分割的财物,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一方完整地获得,另一方可获得相应的价值补偿。
    男方做不了父亲女方离不成婚
    永康的王女士以丈夫隐瞒不能生育的重要病情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然而法院在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王女士的离婚请求。
    王某和张某是同村人,2002年9月,二人经双方亲友介绍认识。谈了两三个月的恋爱后,双方于2002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还比较稳定。但很长一段时间后,王某发现自己始终不能怀孕,由此她开始怀疑丈夫张某出了问题。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王某发现张某曾经到医院进行过治疗,于是更加怀疑张某隐瞒了什么。
    此后,王某终于忍不住向张某摊牌。张某承认自己可能不能生育。为了确认不能生育的原因,二人一同到医院检查,结果确认张某不能生育。如此一来,王某与张某之间的争吵和矛盾越来越多。从2006年4月份开始,王某与张某分居生活。2007年4月,王女士向永康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王某说,张某隐瞒不能生育的病情,欺骗了自己的感情,婚后双方不断争吵,感情已经破裂。
    但是张某却提出自己与王某是有感情的,自己的疾病也是可以治愈的,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所患疾病不属于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且张某的疾病也是可以治愈的,只要双方多沟通,积极治疗,夫妻还是能够和好的。为此,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离婚请求。
    法官说法:我国《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这里的疾病一般是指指定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同时《婚姻法》还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视为感情破裂,一方要求离婚,可判离婚。